参见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人员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》、《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》、《国务院工作规则》开展工作。
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八十六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》第二条规定,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、副总理若干人、国务委员若干人、各部部长、各委员会主任、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、审计署审计长和国务院秘书长,相当于内阁成员。全体国务院组成人员组成国务院全体会议。而总理、副总理若干人、国务委员、国务院秘书长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。
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,再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免。国务院副总理、国务委员、各部部长、各委员会主任、中国人民银行行长、审计长、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,全国人大决定,国家主席任免;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,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部长、委员会主任、审计长、秘书长的人选,国家主席任免。每届国务院任期5年,与全国人大相同;总理、副总理、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可以超过两届。
总理负责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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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。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,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;副总理、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,并与国务院秘书长、各部部长、各委员会主任、中国人民银行行长、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;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;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、国务委员、各部部长、各委员会主任、中国人民银行行长、审计署审计长、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。国务院发布的决定、命令和行政法规,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,任免行政人员,须由总理签署,才具法律效力。
分工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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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实行分工制。副总理协助总理工作;总理出国访问期间,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。国务委员受总理或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委托,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专项任务,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。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。国务院部、委、行、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。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,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,行使特定的国家行政权力;其行政首长均为国务院组成人员。各部、各委员会实行部长、主任负责制。各部长、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,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议、委务会议;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报告和下达的命令、指示。审计署审计长负责国家财政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工作。
会议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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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八十八条规定,“总理、副总理、国务委员、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。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》第四条规定,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。”国务院的会议制度由《国务院工作规则》第十八条规定,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。
全体会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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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条目:国务院全体会议
根据《国务院工作规则》第十九条规定,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。总理、副总理、国务委员、各部部长、各委员会主任、人民银行行长、审计长、秘书长为国务院全体会议组成人员。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,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、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。
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。
常务会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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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条目:国务院常务会议
根据《国务院工作规则》第二十条规定,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。国务院总理、副总理、国务委员、秘书长为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。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-3次,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、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。
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讨论法律草案、审议行政法规草案,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。
总理办公会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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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条目:总理办公会议
2004年以前不定期召开,于第十届国务院任期内的2004年初被取消。后于第十四届国务院任期内的2023年初被恢复。根据第十四届国务院《国务院工作规则》第二十条规定,国务院根据需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,会议由总理主持召开,研究、处理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议题由总理确定,与议题相关的国务院领导,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。
工作会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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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领导人出席的党和政府主要“工作会议”包括但不限于: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(总理主持)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、中央农村工作会议、中央民族工作会议、中央林业工作会议、西藏工作座谈会、新疆工作座谈会、全国金融工作会议、全国卫生工作会议、全国科技工作会议、全国宗教工作会议、全国水利工作会议、全国能源工作会议、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
印章与印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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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印章,直徑6厘米,中央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,國徽外刊機關名稱,自左而右環行,由國務院自製。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印鉴」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一局負責管理。